固定污染源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,我国多省市已经出台了工业VOCs综合排放标准,以弥补行业标准缺失的不足,对众多涉VOCs排放的固定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。2022年6月1日,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44/ 2367-2022)。该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,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。

依据有关法律规定,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。该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、无组织排放、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、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,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,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。


标准解读

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》

(DB44/2367—2022)

目前广东省已发布《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》(DB44/27-2001)和刚发布的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44/2367—2022)两项大气综合排放标准,适用所有行业,但DB44/2367—2022针对涉VOCs排放进一步提高了VOCs的管控标准。

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44/2367—2022)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,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。

主要内容包括:范围、规范性引用文件、术语和定义、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、污染物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。

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44/2367—2022)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部分,将苯、苯系物、NMHC和TVOC纳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。其中TVOC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、生产工艺过程和有关的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质,待TVOC的检测方法发布后开始实施。

对于重点地区,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≥2 kg/h 时,应当配置VOCs 处理设施,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80%,实施浓度和处理效率双控来削减总量,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。

需要注意的是:重点地区,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/h,在满足排放浓度达标的前提下,可以不用安装VOCs治理设施。如排放浓度超标,仍应安装VOCs治理设施,确保达标排放,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。

不符合上述条件的,即重点地区,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/h,需要安装VOCs治理设施,如未使用规定的低VOCs产品,在满足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标的前提下,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%;如全部使用符合规定的低VOCs产品,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不作要求,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标即可。

(转自 VOCs 前沿 08-31)